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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钱停车电动车被偷 律师指出保管车子有效期
作者:佚名  来源:扬子晚报  发布时间:2007-10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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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南京市民徐女士投诉称,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摆放在有人管理的停车场,还是被人偷走了,她找到对方要求赔偿时,对方以已到了下班时间,不再有看护的责任而不予赔偿。

家住南京下关的徐女士气愤地告诉记者,三天前的下午,她骑电动车到南京莫愁路上办事,将电动车停在了一处有专人看管的地方,按要求交了管理费,还拿了收据。后来,因为一直有事脱不开身,直到晚上9点多才去取车,结果发现自己成色较新的电动自行车已不见了,而管理人员也不见了踪影。直到第二天,徐女士才见到管理人员,面对徐女士要求赔车的要求,管理人员称,他们规定晚上7点钟下
班,也跟停车人讲明了只看管到晚上7点,7点以后丢车已跟他们没有关系了,因此,拒绝对此作出赔偿。

记者为此咨询了律师,律师称,如果徐女士当初存车时,交了管理费,并取得了收据,双方已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。但这个保管合同也有个期限,即一个有效期,如果管理人员曾口头告诉过徐女士,他们只看管到晚上7点,那管理方应该没有责任。再者,徐女士手上的票据上如果标明只看管到晚上7点,或者周围有明确的标示牌,标明只看管到晚上7点,管理方都可以免责。否则,管理方便要承担向徐女士赔偿电动自行车的责任。(梅建明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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